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章程第三章《会员》
http://www.5588.TV/meifa/ 2011/1/24 11:44:58 阅读数:707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会只吸收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均为本会理事单位,本会理事必须是团体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各区县服务行业协会及相关行业组织;
3、本市区域内美发美容企业及有关事业单位;
4、跨地区的大、中型美发美容连锁企业;
5、从事美发美容职业教育科研单位、从事美发美容用品设备生产厂家和销售单位
二、入会、退会手续:
1、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办公会议审批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和标牌。
2、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并交回会员标牌和证书,终止会员资格。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3、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取消会员资格,收回会员标牌和证书。
4、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3、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业务技术资料和研究成果;
5、在经营管理、业务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享受本会的支持和帮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7、享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履行章程,遵守制度,执行决议,积极参与本会开展的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支持本会工作,积极承办委托事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严格自律,遵守“行规”、“行约”;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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