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章程《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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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常务理事会由理事大会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享受民事权利;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五、决定副和各机构负责人聘任;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七、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筹备召开理事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推荐下届常务理事会候选人;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一人。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对本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第二十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聘任名单;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行使下列职权:
一、为专职;
二、在协会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本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并由理事会无记名差额选举产生,向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成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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