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章程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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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章程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理事单位人选的变更;
(六)聘请长期从事本行业工作,为行业作出贡献的老领导、老专家和洗涤用品骨干企业的老厂长为名誉会长或名誉理事;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录用、聘任;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任职期间,如离开本单位工作,需作变动时,可由原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由理事会批准。理事长、任职期间,如需作变动时,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常务理事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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