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其中,《化妆品命名规定》条明确“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作为本规定依据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于化妆品的定义是:
化妆品是以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显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关于化妆品的定义并未包含牙膏产品。
2010年6月18日,协会就此问题专询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处,相关领导明确答复:由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于化妆品的定义中未包含牙膏产品,所以,根据该条例制定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不适用于牙膏产品。也就是说,目前已颁布实施的《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以及《卫生部关于禁止化妆品进行抗抑菌宣传的公告》(卫生部2004年第14号公告)均不适用于牙膏产品。
特此说明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
201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