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讨论决定本会主要工作任务,修改章程,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二条:理事会成员应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进入理事班子,如法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下委托书,委托副职(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或副经理)以上负责人代为参与工作,行使职责;个体经营者进入理事班子,原则上不能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职责。
会长、副会长原则上由具有企业法人或个体经营者法人资格的担任。
第十三条: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行使最高权力,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实行聘用制,由会长提名,交理事会审查通过后聘用。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不少于两次,由会长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决议必须2/3以上理事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本会的常设机构为办公室,由处理日常工作,执行会长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负责。办公室可视其工作情况聘请专职工作人员,其报酬由理事会根据工作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