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美容美发协会章程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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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美容美发协会章程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但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会长、副会长;
3、实行聘用制,由会长提名;
4、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筹备、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决算;
7、制定会费标准;
8、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年不少于两次,由会长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其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2、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有组织领导才能、有奉献精神;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常设机构为办公室,由处理日常工作,执行会长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负责。办公室可视其工作情况聘请专职工作人员,其报酬由理事会根据工作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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