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