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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通知,为了维护优质化妆品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消费者及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化妆品市场环境,参照《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绿色化妆品(中国)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享有绿色化妆品标志的专用权,中心的宗旨是为广大企业服务,对化妆品的生产、销售、服务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促进化妆品行业有序、稳步、健康的发展。
第三条 中心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原则,以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原材料、生产工艺、产品制造过程,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保证体系为审核对象,接受化妆品生产单位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后,颁发绿色化妆品的认证证书。中心负责绿色化妆品的评审、实施工作。实施工作必须体现第三方公正原则。
第四条 凡是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单位均可向中心自愿申报绿色化妆品的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