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对国际绿色化妆品(中国)认证中心管理办法(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的通知。
第五条 中心是绿色化妆品认证的决策和审定机构。中心为保证绿色化妆品认证工作的正常运行,建立了认证监督委员会、中心、认证管理处、认证评审处、标准信息处,各部门之间分工协作、相互监督,对绿色化妆品的认证进行管理、评审、监督。
第六条 中心是负责管理绿色化妆品认证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接受企业认证申请,管理各项文件、报表,协调中心各部门的工作,对绿色化妆品认证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管理,并负责接待来访、答复疑问。
第七条 绿色化妆品认证管理处执行中心的决策,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承担申请单位的资料初审,负责企业认证后标志使用签约及使用标志产品的标签、外包装的审核。
第八条 绿色化妆品认证评审处是绿色化妆品认证的技术评审机构。认证评审处依据有关国家、行业、企业标准以及国际绿色化妆品认证工作手册的规定进行质量体系,环境评价、抽样、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的技术评审和仲裁。
第九条 绿色化妆品认证咨询处负责指导企业按国际绿色化妆品认证工作手册的要求,协助建立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使其达到标准并有效实施。
第十条 绿色化妆品标准信息处负责制修订绿色化妆品认证管理办法,制修订国际绿色化妆品认证工作手册的各项工作条例,收集化妆品有关信息,广泛开展国际绿色化妆品行业认证信息交流。
第十一条 为保证绿色化妆品认证工作中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中心特邀请有关专家组成"绿色化妆品认证监督委员会",同时加强对绿色化妆品的认证及标志使用的社会监督。中心定期向中心汇报工作,并接受绿色化妆品认证监督委员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