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美发美容协会根据国际绿色化妆品(中国)认证中心管理办法第四章通知,绿色化妆品的申报程序如下:
第十三条 企业自查是否具备第十二条的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向中心领取《绿色化妆品认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一式二份。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在递交《绿色化妆品认证申请表》时,还应向中心提供如下资料(复印件)及样品:工商执照、法人代码证;产品配方、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提供所有原材料的真实可靠的毒理数据;提供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企业平面图、人员配备情况、检测设备、生产设备、消毒设备、直接与化妆品内容物接触人员的健康证明;申报产品的样品。
第十六条 认证管理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样品进行初审,凡符合条件者,中心向企业发出《绿色化妆品认证受理通知书》。未被审查通过而不受理者,中心将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七条 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应在三个月内完成以下工作:
1、现场审核:认证评审处派专人赴申请企业现场,并按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核,写出现场审核报告提交中心,同时按B2828及绿色化妆品认证的要求抽取并封存一定数量的样品。
2、质量检验:认证评审处将根据实地抽取的产品送往中心指定的国家(部)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标准对其进行质量及卫生检验,并测试其功能效能力,出具检验报告。
3、总评审:认证评审处将申请单位提供的文件、现场审核报告及检验报告汇总,写出认证报告,连同申报样品一并提交中心认证管理处。在接到资料及样品二周内,中心管理处做出最终评审结论,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 凡未通过总评审的申请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允许针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二个月后重新提交申请(只允许一次)。若仍未达到要求,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凡通过总评审的申请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中心将通知其办理如下事项:报送包装设计方案;签定《绿色化妆品认证及标志使用协议书》;交纳规定的有关费用;由中心颁发《绿色化妆品认证证书》、《绿色化妆品标志使用协议书》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