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章程 第二章《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本行业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生产和经营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
(二)本行业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本行业工商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与本行业有关的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从事本行业的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授权单位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经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