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章程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由全国工商联指派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未经全国工商联许可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全国工商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