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美发美容协会章程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五)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协会工作计划,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二)提出需要由理事会讨论的各项议案和工作计划;
(三)指导协会的工作;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必须按时参加会议,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一人。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社会信用良好;
(三) 熟悉行业、对本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每届二年。
第三十一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不得再担任其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第三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每年必须向常务理事会进行工作述职,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两次以上没有通过的不能作为下一届领导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