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美发美容协会章程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