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发布4项有关化妆品卫生的标准,即"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化妆品微生物学标准检验方法""化妆品性评价程序和方法"。十几年来,这些技术法规在控制化妆品质量和确保化妆品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为了能把科技发展引入技术法规,卫生部于1999年发布了"化妆品卫生规范",2001年对其进行了修订。新版"化妆品卫生规范"共包括五部分:(1)总则;(2)性评价程序和方法;(3)卫生化学检验方法;(4)微生物学检验方法;(5)人体性和功效性评价方法。
化妆品卫生规范总则内容简述
(一)对终产品的要求
l、一般要求:
(1) 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
(2) 化妆品必须使用,且无感染性。
2、微生物学质量
(1)细菌总数
眼部、口唇等粘膜用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 ≤500CFU/ml(g);
其他化妆品:≤1000CFU/ml(g)
(2)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0/ml(g)
(3)霉菌和酵母菌总数:≤100CFU/ml(g)
3、有毒物质限量:(见表)
![](/ImgCaiye/2010-05-17-10-27-14.jpg)
(二)对原料的要求
包括禁用物质421种;禁用中药75种;限用物质67种;防腐剂55种;紫外线吸收剂24种以及着色剂157种。
(三)对包装的要求
化妆品的直接容器材料必须,不得含有或释放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有毒物质。
江苏省美容美发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