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白委员会管理条例第三章《工作要求》
http://bk.5588.TV/ 2010/5/15 18:29:56 阅读数:676
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美白委员会管理条例第三章《工作要求》。
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美白专业委员会管理条例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要求
(一)专业委员会公章由商会统一保管;
(二)专业委员会每年须向商会推荐落实常务理事会员5名以上,理事会员10名以上,基本会员20名以上。会员资料、会费统一由专业委员会收取,全部上交商会。商会对会员信息核准备案之后,将会员会费的三十支付给专业委员会作为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
(三)专业委员会每年须开展全国专业内活动3次以上,如年未能达标,商会将予以通报警告,若第二年内仍不能开展活动,商会将视情况撤销该专业委员会,并由会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报请全国工商联会员部批准,同时在商会网站公示。被撤销的专业委员会向商会缴纳的注册及管理费人民币十万元整不予退还。
(四)由商会主办的活动,专业委员会主任必须到会参加,未到会(参会人员必须是专业委员会或者副主任以上级别)。对不积极参加商会活动者,商会将视情况对专业委员会做予以通报警告、网站公示以及撤销。
(五)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十二月底前须向商会提交全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的书面报告;
(六)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专职必须定期参加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
(七)专业委员会重大人事变动须报商会批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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