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召开。其职责是:审查和批准商会工作报告,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协会选举理事成员和常务理事;提供提案和决议。
第十五条:理事会任期4年,其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负责领导和组织本会的日常工作;
(三)制定本会组织细则和工作细则,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四)决定工作部门的设置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五)筹备召开全体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理事会通常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召开。
第十七条: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1人,副若干人,副由决定,协助开展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本协会发展一定规模可根据行业,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专业分会并报主管理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备案。专业分会经民主协商推选出分会会长、副会长和。
第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本会聘请热心协会工作的专家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部门组成办事机构,各部门在领导下开展工作,承办商会交付的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