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县市级以上的美发美容协会、学会、专业公司和有关研究机构,美发美容专业学校(系),美发美容业中的大店、名店、高级店以及有关单位,凡拥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中级以上美发师、美容师,美发、美容教师;热心从事美发美容科学研究的医生、讲师、教授、艺术家;从事美发美容工作多年,对本行业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人员和对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美发美容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手续
凡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表、企业法人代表二寸免冠照两张、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简介、企业店面场景照片五张。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办公会议通过,方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十条 协会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和当地美发美容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和取得协会编辑出版的美发美容书刊、资料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和任务、参加协会组织的大型活动;
(四)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积极为协会的发展献计献策,提供技术资料,对发展美发美容事业提出建议和设想;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增加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及、会员单位牌匾。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超过一年不交会费、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严重违犯本章程,损害本会信誉者,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在协会官方网站、《爱尚》和报纸上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影响协会工作和信誉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的,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参加本协会的各市、县协会、学会、研究会,在业务上接受山西省美发美容协会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