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用途:
(一)协会工作人员补贴;
(二)办公设施及办公费用;
(三)其他必要开支。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人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