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章程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诜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次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后,由理事会负责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工作计划;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决定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关、分支结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各结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最高的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为三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凡为商会作出显著贡献的会长,离任后聘为名誉会长或顾问,凡担任副会长以下职务者,任职期间为商会作出显著贡献的,离任后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l、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答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行使下列职权:
l、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
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