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企业院店条件:
1、推荐表彰的企业经营年限必须在二年(不含二年)以上;
2、企业注册资金在10万以上,年营业额在100万以上;
3、美容院注册资金5万以上,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上;
4、推荐表彰的企业经营项目和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企业经营良性运转,顾客的投诉率低。满意度高;
5、推荐企业必须热爱美容美发化妆品事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社会责任感,积极为行业做出杰出贡献;
6、推荐企业必须相关证件齐全,不得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 、个人条件:
1、从事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工作5年以上;
2、无恶意跳槽、恶意竞争现象,无欺骗客户行为者;在固定单位工作5年以上;
3、提供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以往获奖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单位推荐评语、联盟推荐单位评语、个人简历、工作总结、免冠2寸照片5张、生活照片1张、工作照片1张;集体奖需提供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如发现参评者有不符合规定条件者,不论是在评比中还是在评比后,评奖委员会将取消其评资格,其所得奖项将被收回;
5、获奖者必须亲自到场领奖。
三、评奖初选:
由联盟各成员单位提交参选者相关资料,报至联盟,联盟根据评奖要求进行初评。初评后,将各参选者的相关评选资料等交评奖组委会。
四、推荐方法
1、推荐:各省地市行业协(商)会组织、行业企业及业内人士对符合推荐条件的单位和人士进行推荐;
2、自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及人士自行自荐,并按相关要求提供资料。
五、推荐流程
1、报名:各地协(商)会、企业组织或个人填写“2010美丽中国年度人物推荐表”,并汇同相关文件一同传真或快递到联盟。
2、推荐:由联盟各成员单位将资料按不同表彰单位分类,提交联盟,由对各审报资料进行审核,推荐出各表彰候选名单。
六、日程安排
1. 即日起至2011年3月30日为参选个人、企业报名阶段,由各地协(商)会推荐本地区各个人和单位到联盟;
2. 2011年4月1日—4月10日为评定阶段,评选委员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
3. 2011年4月15日起向获奖个人和单位发出获奖通知;
4. 2011年5月在上海新国际会展期间举办颁奖典礼。
全国美容美发化妆品协(商)会联盟
二〇一一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