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章程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所属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长期从事本行业工作,为行业作出贡献的老领导、老专家和老厂长为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和顾问;
(十一)奖励有贡献的会员和工作人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执行和落实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较好,人品端正,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
(二)热爱协会工作,在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录用、聘任;
(五)负责制订的管理办法,建立有序的工作制度;
(六)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任职期间,如离开本单位工作,需作变动时,可由原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由理事会批准。理事长、任职期间,如需作变动时,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由理事会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