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章程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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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章程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和决定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七)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商务厅审查,并经过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最长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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