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章程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2/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理事会职权)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协调能力较强;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且热心从事协会管理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