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6个部委《关于开展2011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件要求,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开展好商贸流通领域的宣传工作,推动“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按照国家16部委要求,商贸流通部门是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组织协调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管理部门要把宣传月活动作为推进诚信经营的抓手,围绕“诚信兴商,放心消费”主题,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沟通,发挥好各个职能部门和单位的特点、优势,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诚信兴商活动的宣传。发挥好行业协会的作用,大力在行业内开展诚信兴商宣传。力求把宣传月活动办出特色、办出成效。
二、切实组织好商贸流通领域的宣传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好商贸流通领域的宣传活动。一是在方式上,开展诚信兴商宣传进商场、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的主题宣传活动;二是在形式上,可开展专题座谈会、研讨会、现场咨询、知识竞赛、展览、发送宣传短信等活动;三是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场、社区、道路周边等人流密集或人口聚居地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资料和悬挂标语;四是组织、协调有关行业协会,通过集会、恳谈等方式加强对会员单位的宣传和培训。
三、借助媒介,扩大效果
各区县商贸流通部门可协调电视、网络、报纸、电台、移动通讯商等各种媒介,通过刊载专题文章、新闻报道,制作专题节目、开辟专刊专栏,发放公益广告和短信形式,拓宽受众面,扩大宣传效果。
四、认真做好活动总结
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在2011年10月20日前将书面活动总结和附件中《2011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统计表》,一并报送市商委(市场秩序处)。逾期或者不报者年终考核将扣分。
联系人:王欣
电话:63852561
传真:63854505
邮箱:swsczxc@163.com
附件: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开展2011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