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章程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市社协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