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修订后的新条例于1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首次提出销售者的“首负责任制”,明确了销售者对所销售商品有责任和义务。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拒绝。
条例同时规定,销售者要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要求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进销台账制度。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解释,如果销售者按照要求对进货实行严格把关,最后产品质量是生产者的问题,可依法向生产者追查。
新条例增加了社会信用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建立“黑名单制度”。还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对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生命的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及其他商品的处罚力度,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最高限额进行处罚。商场的赠品是假冒伪劣商品的,一样按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处罚,由销售者承担首负责任。
新条例还明确了网络商品交易中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渠道。条例规定“运用网络交易方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或者销售者所在地的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