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商务领域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商秩字[2009]10号)要求,“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将作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为规范创建活动的开展,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诚信经营”示范单位的证书、标牌
省、地市、县各级商会、行业协会、“商业街”管委会、批发市场开办者或管理者等创建活动组织单位(以下简称创建组织单位)为“诚信经营”示范单位颁发的证书、标牌要使用统一样式和编号,见附件1、2。请各地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尺寸、材质自行制作,并统一编号。
二、开通“诚信经营”示范创建管理系统
为加大对“诚信经营”示范单位的宣传力度,同时也开辟对这些单位的社会监督窗口,我们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上开通了“诚信经营”示范创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省、地市、县各级创建组织单位可以直接登录系统,发布“诚信经营”示范单位的基本信息和诚信事迹,社会公众可以免费查询相关信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省创建组织单位信息,并及时向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申请系统的使用权(申请表格见附件3)。接到申请后,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将根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向创建组织单位统一分配系统的用户名、密码和使用手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该系统及时了解创建活动进展情况,并督促创建组织单位发布相关信息。
特此通知
附件:
1、“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证书、标牌样式
2、“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编号规则
3、“诚信经营”示范创建管理系统使用申请表
注:电子版请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和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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