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美协创建“诚信经营”示范院店的办法
http://www.5588.tv/meifa/ 2012/8/2 10:11:39 阅读数:771
为有效推进我省美容美发化妆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各美容美发化妆品院店、经销代理企业、培训机构的诚信经营服务意识,改善交易环境,规范市场秩序,经省商务厅批准,陕西省美容美发化妆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规定,决定于2010年12月启动开展行业整顿推行“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
为深入贯彻商务部《关于在商务领域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和《陕西省商务领域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精神,有效推进我省美容美发化妆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各美容美发化妆品院店、经销代理企业、培训机构的诚信经营服务意识,改善交易环境,规范市场秩序,经省商务厅批准,陕西省美容美发化妆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规定,决定于2010年12月启动开展行业整顿推行“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现将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商务厅市场秩序处主要负责对全省创建工作统一部署和监督管理工作,检查、指导行业协会的创建活动,总结推广创建活动中成功经验和教训,宣传表彰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本协会是创建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者,主要负责邀请卫生、人劳、工商、质监、药监和本行业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和评审团,制定本行业创建程序和标准,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授予: “诚信经营”示范店(企业)等。
本协会各区县工作站和常务委员单位是本次创建活动的承办者,主要负责本地区行业创建活动的具体事务,协助当地商务部门做好创建活动的宣传,动员,监督检查与申报评审工作。
二、时间安排
1、申报阶段:2010年12月1-15日,由参加创建活动的单位向本协会或当地商务管理部门申报诚信经营示范店(企业)。
2、评审阶段:2010年12月16-25日,由协会和商务管理部门共同组织业内专家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评审。
3、表彰阶段:2010年12月28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协会(或商务管理机构)授予商务部统一规格的“诚信经营”示范店(企业)标牌,并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信息上传商务部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网站”或“反商业欺诈网”。同时,省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政策优惠、参加会展等方面将优先考虑和扶持。
三、评选办法
(一)基本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齐全的的经营户参加评比,得到基本分50分。
(二)评选加分项目:
1、连续守法守信经营时间,按时办理年检和备案登记的,按年限加分,每增加一年,增加2分;
2、经营者个人获得荣誉,按照获取荣誉等级(区、市、省、国家)分别加分。区级为1分,每升高一级,相应递增1分;
3、经营单位获得荣誉,按照获取荣誉等级(区、市、省、国家)分别加分。区级为1分,每升高一级,相应递增1分;
4、经销产品获得荣誉,按照获取荣誉等级(市、省、国家)分别加分。市级为1分,每升高一级,相应递增1分;
5、获得行业组织表彰,按级别(市、省、国家)分别加分。市级为1分,每升高一级,相应递增1分;
6、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健康证齐全。每证增加1分。
7、参加公益活动,按照表现和贡献加分,加3-5分。
8、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加3-5分。
9、制度健全,流程完善,服务控制到位,按照表现加分1-5分。
10、产品资证齐全,明码标价,质价相符,品真质优。加3分。
11、遵守营业范围规定,无超范围、违规经营的,加3分。
12、广告真实有效,不夸大、不误导和欺诈消费者的,加5分。
13、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加5分。
(三)评选减分项目
1、被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按照不同的处罚结果分别减分。情节轻微的减10分,情节较为严重的减20分,严重的减30分。
2、存在不良经营行为,被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教育、告诫、责令整改的,每次分别减分2分。
3、不配合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整改的,每次减分2分。
4、不正当竞争造成恶劣后果的,根据情况减分,每次减分5分。
5、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视情节减5-10分。
6、被媒体曝光,影响行业声誉的,视情节减5-10分。
7、不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或多次受到投诉的,每次扣2分。
8、未参加行业组织的,减5分。
9、未备案登记的,按证照、产品、项目、人员,每项扣5分。
10、制度不健全,流程不完善,服务控制不到位,每项减3分。
11、产品资证不全,未明码标价,质价不相符,减5分。
12、违反营业范围规定,超范围、违规经营的,减5分。
13、夸大宣传、误导和欺诈消费者的,减5分。
14、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减3-5分。
15、员工职业资格证书、健康证不全的,按情况减3-5分。
评选得分以基础分加上项目得分,减去减分项目得分,所得结果。得分85分以上的,授予诚信经营示范院店(单位)。得分70-85分的, 授予诚信经营院店(单位)。
四、收费标准
1、本次表彰一律不收取评审费和报名费。
2、商务部上网费、公告宣传费:2000元。协会会员单位减半收取1000元。
特此通知
陕西省美容美发化妆品业协会
201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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