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美协章程《会员》
http://www.5588.TV/meifa/ 2011/4/3 14:02:49 阅读数:779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温州市从事美发美容工作,领有营业执照的理发店、美发美容厅、学馆、培训班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温州市从事美发美容工作实际工作二年以上者,及热心从事美发美容科学理论研究的医生、教师、文艺工作者和对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管理干部,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凡自愿参加本会者,填写申请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对热心于美发美容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本协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2、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对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优先取得本会编发的有关专业资料、信息与有关服务项目;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享受本会有关服务优先权和资料享用权;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积极完成协会交托的工作和任务;
3、主动向协会提供学术论文、技术资料和设计新发型,对发展美发美容行业提出建议和设想;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6、必须按规定向协会填报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以下条款之一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拖欠会费一年以上(含一年),经催促仍不交缴的;
2、不履行本会章程、行规行约及有关规章制度的;
3、有损行业协会名誉或违背行业协会宗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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